》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设计。第三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宜采用双回路供电。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第三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放射、功能检查、检验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置空调。消毒、卫生间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未设外窗的房间应设置通风设施。第三十五条对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建筑物,其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当管线集中布置时应设置管道井,主要管道沟宜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第三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设置相适应的弱电设施。第三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给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疗废弃物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三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备,应符合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的规定。第四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备,可根据发展需要,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相应的设备。第七章相关技术经济指标第四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房屋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的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1.5~2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第四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