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产审计。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第二十六条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第七章章程修改第二十九条单位有以下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第三十条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2009年10月20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拟人)法定代表人签字:事业单位公章: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举办单位公章:固定资产证明XX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现有房屋1间,价值54000元,三个办公桌和三个椅子价值2000元,电脑一台价值4000.00元,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XX乡财政所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