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地点和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点之前接收谈判响应文件,超过截止时点后的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18.2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按本须知10.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点。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谈判供应商受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点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19.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9.1谈判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点前,可以对所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9.2谈判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后,可以撤回其谈判响应,但谈判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点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采购单位。从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点至谈判供应商承诺的谈判有效期内,谈判供应商不得撤回其谈判响应,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19.3谈判供应商所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在谈判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五、谈判与评审20.谈判小组20.1谈判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及专业构成按政府采购规定确定。谈判小组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0.2谈判小组在谈判及评审过程中出现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20.3谈判小组依法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与报价人进行谈判及对谈判响应文件和最终谈判结果进行评审,并据此推荐成交候选人。21.谈判21.1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谈判。21.2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应围绕技术、商务、合同条款等内容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响应供应商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当事人技术、价格和其他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