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已发生的有责事故的情况、事故信息建档情况等。第五条述职报告内容应实事求是,正视工作中的矛盾和不足,找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第二章述职报告方式及程序第五条安全生产述职于每年年终进行,述职时间为每年一月中旬,具体时间由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在事故或突发事件处理完毕之后,由管理处指定时间进行述职报告。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的直接、主要负责人向管理处进行安全生产述职,并提交书面报告。安全生产述职不得缺席或推迟。在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的直接、主要负责人不能履行述职义务的情况下,由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另行安排专人述职并提交书面报告。第七条对于存在瑕疵及不完整的述职报告,由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的直接、主要负责人在线期内修改并提交。第三章测评及奖惩第八条管理处组织测评小组对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的述职报告进行测评。测评小组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组成,经管理处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测评人员。第九条测评选择共同评议方式进行,同时形成的评议意见当场反馈给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评议意见无法现场反馈的,可在述职结束3日内完成。第十条述职评价依据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所提交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条款进行。第十一条述职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合格、不称职、较差五个档次。按不同层级基于相应奖、惩。具体细则参照《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办法(试行)》。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述职报告将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档案文字材料需进行适当保存。第十三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