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质量保证措施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执业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各专业人员在执业中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遵守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确保执业质量。第三条执业人员要按照《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的要求,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加强执业道德教育。第四条公司根据山西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安排的执业后续教育计划,及时安排执业人员接受执业后续教育培训,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全面质量控制第五条评估公司在承揽业务过程中质量控制时要充分了解委托单位(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状况,会计核算体系,内控制度等以判断该项目的风险程度及评估公司自身的胜任能力。第六条评估公司分配业务时,应统筹考虑本公司业务及人员情况,做到人员、业务合理分配。第七条评估公司实行分级督导制度,各级督导人员要对各层次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