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9、抢救抢运遇险遇难人员费:(1)24小时内抢救出遇险者10000元/人;36小时内抢救出遇险者15000元/人;超过36小时后20000元/人。(2)24小时内抢运出遇难者1500元/人;24小时后抢运出遇难者2000元/人。(三)具有矿山救护一级、二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对非服务煤矿实施事故抢险救援服务最高收费标准可在三级资质矿山救护队对非服务煤矿实施事故抢险救援服务最高收费标准上适当上浮,一级资质的上浮幅度不得高于20%,二级资质的上浮幅度不得高于10%。四、有关规定(一)矿山救护队应与煤矿企业签订煤矿救护服务收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救护处置措施,救护费用等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煤矿企业可选择就近的矿山救护队为自己提供服务,任何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指定。(二)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办《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依法纳税,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批准机关及文号、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省物价局、省安监局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未按协议履行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矿山救护队,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三)其它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前60日,由省安全监管局将试行情况和相关收费重新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按程序审定。试行期间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附件1:耗材种类表附件2:设备器材费计算方法附件3:设备器材综合折旧率表附件4:人工费系数表点击下载附件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附件1:耗材种类表序号耗材种类1氢氧化钙2氧气3高泡药品4氮气机用油细分离器5氮气机用过滤液6氮气机用油滤过滤器7多功能气体检测仪传感器8氯化钙9钠石灰10煤油附件2:设备器材费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