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化验报告等资料交付甲方。未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为未按约定交货。2.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5%(普通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3.乙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国外客户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国外客户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补发,并承担因补发或退货而产生的所有实际费用。乙方不能补发的,则按实际不合格产品数量的总货值的120%赔偿处理。4.甲方应及时验收货物并付款。5、双方保守对方商业机密第六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其它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3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诉讼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第八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方单位名称(盖章)乙方单位名称(盖章)签字:签字:电话:13289768298电话:15229187812签约时间:2013年5月20日签约地点: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中鸡镇李家畔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