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全权代表签字。17.3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人进行签字。D、投标文件的递交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用妥善的包装密封,分别在封面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18.2“正、副本”封面均应注明:(1)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2)注明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和在开标日期前“不准启封”的字样。(3)封面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到”的投标文件原封退回。18.3如果投标文件未按18.2款规定密封和标记,招标单位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18.4投标人还应将投标文件(商务标)正本里已填好的开标一览表/投标价格表和投标保证金(电汇单复印件)一起装入一个单独密封的信封内,并在信封上注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放入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18.5注意事项:“技术标”中不能附有报价单或报价条款。19、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9.1所有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单位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内直接送到。19.2招标单位可修改招标文件,并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因此,业已规定的招标单位和投标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投标截止日期履行。19.3电报、电话和传真投标概不接受。20、迟交的投标文件20.1招标单位将拒绝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消21.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消,但招标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该修改或撤消的书面通知。21.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消的通知,应按第17、18和19条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21.3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21.4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消投标文件,否则招标单位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