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者;2.经有关部门认可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者;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及多次参与二级学院、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为维护学校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4.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学风建设,为学院学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5.毕业时能够获取专升本资格者或在考察期有上进心,积极报名参加成人高考专升本者;6.其他经二级学院讨论可减轻或撤销的充分事由。第五条符合减轻、撤消纪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满后的每月25日-当月月底进行,学生要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审核小组将在每月1-3日(节假日顺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集中审核。第六条减轻、撤消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受处分以来表现、取得成绩的相关证明);2.本班同学对申请人申请的意见(90%以上同意)、签名;3.助理辅导员或专职辅导员对申请人申请的意见、签名;4.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统一提交学生工作处;5.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减轻、撤消由二级学院审核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文件形式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于减轻、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审核小组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核小组审核,最终讨论决定,并最终以文件形式公示、备案。第七条属减轻、撤消学生纪律处分的,在发文至毕业生离校这一段时间,若该同学又出现违纪行为,则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第八条学生申请减轻或撤销纪律处分必须具备的材料有:1.受处分学生个人申请书;·2.受处分学生违纪悔过书;3.受处分学生思想汇报(一学期至少两篇);4.受处分学生谈话记录(考察期至少谈话2-3次);5.受处分学生跟踪调查记录;6.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成绩单等)。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工处。 201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