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记录政务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及其产生日期、查寻途径等。政务公开目录由部门编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镇人民政府编制的,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四)政务公开的政务信息自政务公开义务人做出公开决定之日起,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其内容发生变更、撤销、终止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布并做出说明,保证政务公开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避免误导误传。(五)政务公开义务人未按本实施方案第四条规定,政务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在接到权利人要求公开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引。(六)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再决定保密或公开。(七)政务公开权利人查阅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政务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务公开信息,只能向政务公开权利人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六、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镇政府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同时设立由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民政办公室组成的镇政务公开工作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抓好本镇政务公开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所属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二)狠抓落实一是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5月10日前制定完成相关的实施方案;二是编制完成《政务公开目录》,并通过政务网站等途径公开;三是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定期督查、通报备查、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