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办事公正;2.学术造诣较深。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科研、技术和管理工作能提出权威性的意见;3.行政主管领导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4.身体健康,能参加自然保护区实地考察等工作。三、组织机构(一)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三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评审委员会换届及评审委员解聘或增补手续,由有关单位提出人选,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后办理。(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其主要任务是:1.承办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2.负责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3.组织协调申报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在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的异议;4.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评审委员和有关专家对申报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5.建立和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档案。四、评审及复议程序1.评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原则定于每年第四季度举行。2.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3.每个自然保护区由一至两名评审委员作为主审委员,负责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情况及评估意见,代拟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并依据评审结果修改完成评审意见。4.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复评程序同评审程序。五、报批程序1.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评审委员(包括2/3,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表决通过,且在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不存在异议的自然保护区,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审批。2.对虽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包括2/3)评审委员表决通过,但在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异议的自然保护区,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后由国家环保总局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