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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养殖用地为农业用地性质不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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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展,十八大提出的“四化协调发展”的目标实现将受到影响。二是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法律,政策执行不了,说明党的群众路线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三是政府存在着被追责和败诉的双重风险。不向群众提供畜禽养殖用地,群众随便占地建畜禽养殖场,被卫片执法拍住了要追地方政府的责任。但是地方政府要强制拆畜禽养殖场,法律依据不充分。《畜牧法》明确规定畜禽养殖用地为农业用地,《土地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又没有规定在耕地和基本农田里不准建畜禽养殖场,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两部委通知里边有一条,畜禽养殖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但两部委通知不是法律解释,也不是部门规章,所规范的主要是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行为,而不是畜禽养殖场的行为,不是行政执法依据。畜禽养殖场不经过审批硬建,通过法律渠道政府部门未必能够胜诉。四是不利于土地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从全国范围来看,生猪的市场需求和市场供应基本是对应的,一年就是六亿多头。要生产六亿多头猪,要么是规模养殖场,要么是散养,规模饲养比散养生产效率更高,更节约资源,节约用地。但是规模养殖场用地困难,散养用地很难限制。老百姓在自己责任田里建几个猪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很难有精力去管,现在卡住的是规模养殖场。散养比重大,更浪费土地。五、建议1、各县区政府要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用地规划,切实保证畜禽养殖用地。2、增加用地的透明度。让群众知道哪些地方能用,哪些地方不能用。3、简化畜禽养殖用地审批程序。建议由国土部门和畜牧部门成立联合的用地审批办公机制,减少畜禽养殖场的审批成本。4、有关部门要转变观念,在用地管理上将重点从事前审批转为事后监管,对真正破坏土地资源的从严查处。事实证明,对违法占地者来说事后查处远比事前审批所付成本更大。耕地保护的重点是看耕地到底在用做什么,而不是是否经过审批。5、建议人大对畜禽养殖场违法占地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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