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予以一次性场地补助;对租赁5000平方米以上的楼宇用作孵化器,符合办公条件的楼宇,自孵化器运营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每平方米给予不高于350元的房租补贴,未装修的毛柸楼宇,自孵化器运营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每平方米给予不高于300元的房租补贴。第五章孵化器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动纳入区级孵化器管理行列。第二十四条孵化器的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备案,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孵化器毕业企业、到期尚未毕业企业或改变科技性质的企业,一般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第二十五条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对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复核和动态管理(附件3),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区级资格。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各级同类政策就高享受,原则上不重复补贴。第六章经费支出范围与监管第二十七条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对补助经费应专户核算,用于规定范围内的支出。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公共研发平台仪器设备购置,为在孵企业开展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拓展、投融资、中介代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支出。第二十八条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实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资金使用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提供绩效自评报告、经费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九条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是否规范等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停止补助、收回已拨资金、取消申请资格、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等措施予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