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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29驾驶员安全培训例会大纲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致使三轮车侧翻。林先生见状未作停留,继续驾车前行。杨女士追喊未果,遂打电话告知丈夫,其丈夫赶到现场后报警。通过现场目击证人指证,警方找到林先生。林先生很纳闷,自己的车与杨女士的车并未接触,难道还要承担责任吗?三轮车侧翻导致杨女士肱骨骨折(右侧下段粉碎性),构成十级伤残,花去医药费及支具费近4.9万元。由于无直接证据证实事故成因,交警部门无法划分责任,但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明确载明杨女士所驾三轮车是在林先生驾轿车转弯时侧翻的。经司法鉴定,事故发生时,轿车与电动三轮车没有接触。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杨女士将林先生及承保其轿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14万余元。在交警部门未定责的情况下,舒城县法院根据事发时的情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对应由谁为此“非接触性交通事故”买单分歧很大。原告杨女士认为,两车同向行驶,被告林先生开车转弯车速较快,自己为避险倒地受伤,林先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林先生与保险公司均辩称,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轿车是正常转弯行驶,是杨女士自己驾驶不当跌倒受伤,其损失应自行承担。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本案原告杨女士因避让来车而致跌倒受伤,应是交通事故,其有权获得赔偿。原、被告车辆虽然未直接接触,但原告诉称的因避让被告林先生驾驶的轿车而致电动车侧翻的事实存在,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杨女士逆向行驶,违反交通规则且避让不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以80%为宜;被告林先生在无交通信号的道路转弯行驶时,应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其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20%为宜。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事故双方的过错比例,法院一审判决杨女士获赔65661.35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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