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随机数也可以。将随机数所对应编号的产品抽出作为样品,抽取的样品数量为全部编号产品的20%以上为宜。以抽样的样品达到有真也有“假”为原则。4、如果该产品上有厂家编码,一般多是地区销售编码,厂家就是依据该编码认定“串货”的。将该编码一律销毁,使其不能通过编码辨认;如果是通过其他特征区分销售地区的,也将特征去掉。(三)当生产厂家再次出具的《检验报告》依然认定是假冒产品时,我们取得了第二份关键证据;(四)摊牌。通知出具虚假证明的厂家、举报人前来接受调查。向他们出示在“正宗”经销商处取得产品的证据、出示编码记录、出示抽样记录等证据,要求当事人说明《鉴定报告》认定结论为假冒产品的理由。面对这些证据,当事人有几种不同的表现:1、承认是串货;2、认为自己是失误;3、立马走人。对于承认串货的,也就必须承认出具的《鉴定报告》是虚假的,做好询问笔录,由此取得了当事人使用“迫使”、“阻碍”手段的证据。固定证据后,可以按办案程序告知拟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了,由于情节及其恶劣,建议顶格处罚,而不考虑货值金额的大小;对于认为是自己失误,理由多是认为抽样、检验时工商部门将辨别特征给消除了。由此,可以对特征部分单独取证,要求当事人出示编码文件,说明产品分地区销售的不同特征是什么,从而取得“串货”的证据;对于立马走人的,也就是无法取得当事人承认是“串货”口供的。如果能够从其他经销商处取得间接证据也可以。但也可以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将销案的决定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举报人。不立案或者销案的理由是:举报人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为假冒产品,但不能说明理由,不足以采信。也有的情况是:在第二次组织抽样、“盲检”时,厂家一见就立即傻眼,拒绝再次抽样或者说明无法抽样鉴定。可参照前述办法处理。(作者:中国红盾论坛总版主恐龙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