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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特点及其优势与不足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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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当夫妻遇到感情不和以及资源分局的期间,认为各自所得认定的财产归属有较大不足。在新婚姻法中并没有对其有明确规定,通过其他法律法条可得出,若对其没有明确规定,则被认定为双方共同的财产。而当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自愿分居这一时期,每一方的财产实际为分离状态,若将其也归为共同财产并不合理。而且在夫妻财产的处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若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进行擅自处分,应负有一定责任,但法律在这方面依然没有给予明文规定。目前应用的婚姻法中,依然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上为平等的,规定中明确表示,日常生活中对公共财产进行处理时,每一方都有决定权力,但若有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而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有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中都没有提及到。四、结语总而言之,新婚姻法有先进性和时代性,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相信只要对其给予积极修补,便能够使其在婚姻家庭的和睦维持上起到重要作用。参考文献: [1]申笑梅,薛洁,杜蘅,赵莲英,李燕欣.略论婚姻法修正案关于妇女权益的保护[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24(19):152-153. [2]曹贤信,陈雪云,李红艳.夫妻财产制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思考[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13,25(19):129-130. [3]陈哆,李洪健,赵青,张丙贵.从公平原则看婚后不动产归属问题———以<新婚姻法意见稿>中有关条文为例[J].人民论坛,2012,18(14):152-153. [4]杜琴,徐会志.新婚姻时代下的女性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聚焦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J].商品与质量,2012,25(19):137-138. [5]杨晋玲.试论赠与基础丧失规则在我国婚姻法中的设立———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为例[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31(27):1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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