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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质押合同适用于出质人为单位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按被担保主债权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31条?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质押财产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或者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第32条乙方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章不可抗力第33条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法依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该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交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第十二章质押登记?第34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依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则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第35条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第36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并生效,自依法律规定办妥上述质押财产交付(包括保证金账户的开立)之日/质押登记之日起质权设立。第37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五章附件第38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六章附则第39条通知和送达39.1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必须发出的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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