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报的统计报表、分析报告等统计资料。宣传、信息、新闻和出版单位需发布尚未公开的农机安全监理统计资料,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属地区性的,须经同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农机主管部门核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和管理统计档案,保证统计原始记录、登记表、台帐和统计资料的完整性。第二十一条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上报的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名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签名主管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二条搞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利用可以公开的监理统计信息为社会和公众服务。第二十三条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第六章奖惩第二十四条对在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每半年或每年应组织对本辖区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六条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或农机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应将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考核情况作为必要条件和内容之一。第二十七条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未按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填报统计报表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给予警告,必要时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十八条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字的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