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应予以中止,履行期限按上述中止时间相应延长,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若不可抗力发生在一方迟延履行其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情况下,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及其影响的适当的并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证据。遭受此种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中止或减轻此种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负责赔偿。4、如遇不可抗力,各方应立即与对方协商,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后果减至最低限度。5、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或影响的时间连续超过十五天以上且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时,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中止合同项下有关各方的义务。本合同因此被中止时,各方应公平合理及时处理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第十三条争议解决1、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内容效力,解释及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本合同的部分内容引起的争议不影响其它部分的履行时,本合同其它条款在诉讼过程中仍应继续履行。否则,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其他1、本合同及其附件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由授权代表签署生效的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2、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为3个月。3、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续展一次有效期3个月,续展次数不限。4、本合同中若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5、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形成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本合同。(正文完)甲方:成都嘉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话:028-85851113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镇81号附2号年月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话:地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