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有误或操作不符合标准。 6 发证和证件管理 6.1 证件 6.1.1 经考核合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发给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1.2 安全作业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姓名 b. 性别; c. 身份证号码; d. 职务或职称; e. 受过何种安全技术培训; f. 考核成绩和主考人; g. 允许进行爆破作业的范围; h. 违反安全规程记录; i. 事故记载; j. 工作变动; k. 发证时间和证件号码; m. 发证机关盖章和发证人签名。 6.1.3 安全作业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省以上发证机关统一制作。 6.2 发证 6.2.1 考核合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作业证,初级职称的人员持考核合格证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给;中级、高级职称的人员由公安部主管爆炸物品的部门发给。 6.2.2 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的安全作业证应由当地县(市)公安局发给。 6.3 证件管理 6.3.1 定期复审 a. 对爆破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复审,复审工作由原发证机关负责; b.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技术复审每四年进行一次; c. 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的安全技术复审每二年进行一次; d. 爆破作业人员在一个复审期内,无事故记载和无违规记录时,可以免审一次,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连续免审; e. 复审不合格者,应停止作业,吊销其安全作业证。 6.3.2 工作变动 a. 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需进行原证规定范围以外的爆破作业时,必须重新考核登记; b. 爆破作业人员调动到或需到原发证机关管辖以外的地区,仍进行安全作业证中允许进行的爆破作业范围时,应到所在地区的发证机关进行登记。 6.3.3 违反规定的处理 爆破作业人员三次违规或发生严重爆破事故时,应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