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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四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一条消防员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招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回避情形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对消防员招录过程中违纪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第十三条消防员招录单位在公开招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一)未按招录计划和规定资格条件、程序组织招录的;(二)未按招录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三)未按规定组织体格检查的;(四)未按规定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的;(五)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第十四条消防员招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消防员招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政审、考核、测试、体格检查过程中参与作弊的;(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三)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十五条招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录用资格的;(二)提供的涉及招录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三)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四)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招录对象的;(六)其他扰乱招录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消防员招录所需经费,由财政分级保障。第十七条省级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使用统一印章,由应急管理部刻制下发。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共同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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