绘费,而法院处理案件一般比较急,所以呈交给法院的复函往往都是先给法院拿走,然后法院再通知当事人到房管局叫测绘费。但往往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经常没到房管局缴费,也就造成很多测绘费无法收取的情况。就我工作中所经历的许多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可以看到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归纳如下:(一)司法与行政的角色严重错位,导致行政机关与法院的权能划分不清,相互推诿,权责不明的现象严重人民法院应当始终扮演一个平等消极、中立且无偏私的裁判者的角色。然而现行司法体制却将绝大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给司法机关,这无疑是脱离了司法权作为中立天平的本质。法院接受行政机关的申请去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无疑导致了司法与行政角色的严重错位。而且由于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通常采取形式审查而不实质审查,使得许多案件的审查只是表面文章,走个过程而已。法院成了行政机关的执行工具。更有甚者,行政机关与法院"联手"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共同强制执行,以至于划分不清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司法职能,如此则很难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与效率。同样,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其所作出的决定有违行政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原则,执行中也很难做到客观公正。(二)缺乏统一立法,结构体系混乱,混淆司法本职,降低司法权威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缺少指导原则,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强制执行权限分配上没有统一标准。散见的单行法律规定了我国强制执行的主体,既有行政机关自力执行,又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还有行政机关既可自力执行,又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错综复杂的规定,混乱的结构体系,必然会导致各个机关在权限划分、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上出现诸多矛盾和抵触,目前法律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与申请法院执行之间也没有设计良好的衔接以及矛盾调和制度,这种理论上的缺陷也直接导致在现实执行中出现各种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