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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技术报告书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83KB

文档介绍
报警值、监控预警值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5.3.4条规定:对砌体承重结构和框架结构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相邻柱基的沉降差,变形允许值≤0.002L,取规范变形允许值为监控报警值。取监控报警值的70%作为监控预警值,即建筑物相邻柱基的沉降差监控预警值≤0.0014L(0.002L*70%=0.0014L)[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结论由沉降分析可以看出:在观测期间该建筑物的相邻柱基的最大沉降差为4.7mm(1-14#观测点~1-15#观测点,该两点相邻柱基的中心距为7510mm),建筑物相邻柱基的沉降差监控预警值为:0.0014×7510mm=10.51mm;监控报警值为:0.002×7510mm=15.02mm,最大沉降差约为监控预警值的44.7%(即4.7mm÷10.51mm≈44.7%);约为监控报警值的31.29%(即4.7mm÷15.02mm≈31.29%),由此表明本栋建筑物在整个观测期间,建筑物地基变形值小于监控预警值及监控报警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规范要求:“当最后100d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天,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确定”,根据本工程基础情况,取最后100天的沉降速率小于0.02mm/天作为进入稳定阶段的标准,即当最后100天的沉降速率小于0.02mm/天时才能停止观测工作。最后一次观测时(2011年6月15日),建筑物装修结束已有112天,即静荷载加载完毕112天,且在最近两个观测周期内(即2011年2月23日~2011年6月15日,时间间隔为112天),本栋建筑物的平均沉降速率为0.009mm/天,小于0.02mm/天的停测标准,表明本栋建筑物已完全进入稳定沉降阶段,根据规范要求可以停止本栋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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