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照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11、?未办理保价而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对空运货物依照实际损失最高按20元(人民币)/千克赔偿,对汽运货物按照实际损失在丢损货物所对应的运费的3倍以内赔偿。按以上方式计算得出的赔偿额度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12、?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代收货款不代表该次货物的实际价值;托运人与第三人的买卖或其他法律纠纷与承运人无关;如果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损坏或灭失赔偿额度按照本条款第10、11条约定赔偿与代收货款,承运人不承担代收货款无法收回的责任。13、?以下物品不予托运:发票、有价证券、国家禁运的刊物、首饰、护照、私人证件、单证、合同、现金、私人信函、毒品、珠宝、玉器、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液体物品、产地来源不正确的物品、有腐蚀性或放射性、易燃易爆品、白色粉末及一切有关法律禁止及难以客观确定价值的货物。14、?货运时效一般按照承运人的公布时效。时效不影响其他费用的结算和不可抗力免责权。15、?承运人对如下损失不承担责任:A、?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等社会异常事件)造成货物损坏、短缺、灭失、污染、变质或延迟交付;B、?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质量瑕疵或缺陷、合理损耗等造成的损失;C、?托运人自行包装或容器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D、?托运人自行包装,到达时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E、?承运人包装的非新品运输,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F、?由于托运人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失;G、?承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所托运货物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特殊商业价值)。16、?凡因本单位与本单位有关的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承运人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本单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签章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