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财务离任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在任期间离任审计报告。基金会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得将基金会经费与其他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基金会收入作为其他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基金会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三)基金会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的原则进行。基金会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四)基金会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基金会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基金会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并在换届选举前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基金会负责人,应退出领导职位。(五)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任职。基金会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长担任,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如果已担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理事长的,或者同时担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六)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事先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基金会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七)理事会的设置结构。理事为5-25人,且人数为单数。此办法由云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负责解释。电话:65731040,65731415地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省民政厅5号楼5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