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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重点内容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97KB

文档介绍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54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55严格承包商资质审核,加强承包商员工培训,做好作业交底和现场监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1.3款56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特殊作业票填写符合规范,作业票与作业内容一致,签审齐全?《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57特殊作业前应开展危害识别或风险评估《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1.3款58特殊作业场所人员(监护人员)按规定配备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空气呼吸器等,以及符合作业现场操作要求的个体防护器材《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59动火、受限空间作业场所按规定落实系统隔离、倒空、置换、清洗、通风等防护措施以及有对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进行分析《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60特殊作业过程落实专人监护,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情况,持特殊作业票进行作业(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18条(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第19条(安监总管三〔2014〕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61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对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实施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必须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动火作业方案,监督动火作业《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第1.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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