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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联调工作实施方案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情节较轻的案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调解:(1)雇凶伤害他人的;(2)结伙斗殴的;(3)寻衅滋事的;(4)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6)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2.按规定可以和解方式处理的轻伤害案件。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情节较轻且社会影响不大,以和解方式更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委托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三)协作调解的范围1.治安案件和轻伤害案件。公安派出所调解治安案件和轻伤害案件,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或协助。2.民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民警参加或协助。3.突发群体性矛盾纠纷。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发挥各自职能,共同处置突发群体性矛盾纠纷。四、工作原则(一)依法调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依据规范的程序,受理、分流、调处矛盾纠纷,确保调处工作合法、合理、合情,积极维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协作互动原则。建立健全公安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相互衔接配合制度,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对矛盾纠纷联调联动;(三)因地制宜原则。结合辖区矛盾纠纷的特点,确定“警民联调”方式,建立“警民联调”机制,实现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矛盾纠纷的有序疏导与分流,做到便利群众,及时调处,有效化解。五、工作要求一是要提高认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警民联调”工作,严格按照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狠抓工作落实,确保“警民联调”工作顺利开展。二是要主动配合。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主动化解辖区矛盾纠纷。三是要加大宣传。各部门要加大“警民联调”工作宣传力度,不断扩大“警民联调”工作社会影响力、公众知晓率,引导人民群众自觉、自愿、主动选择“警民联调”的方式解决纠纷。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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