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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43KB

文档介绍
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2:1开展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5:1 2.班级与教职工比例班级类型班级与教职工比例盲班1:3聋班1:2.5培智班1:4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班1:4学前特教班每班配备3名专任教师,保育员配备按略高于普通幼儿园标准配备开设职业教育课程的特殊教育学校每专业增配1名编制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1:2 3.招收盲、聋、智障、孤独症(脑瘫)等学生的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每班可增加0.5名编制。(三)教职工结构比例特殊教育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内设机构,管理人员一般由教师兼任。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0%,其中康复教师每校配备1-3名,心理健康教师每校配备1-2名,医务人员一般每校配备1-2名,学生超过200名的可适当增加。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考虑随班就读指导工作需要,按照不少于3名的标准安排巡回指导教师,随班就读指导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市、县(市、区)可以适当增加。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学生达到5人的,配备1名资源教师;超过5人以上的,适当增加配备人数。三、领导职数人员编制30名以下的,领导职数按照1-3名核定;人员编制31-100名的,领导职数按照3-4名核定;人员编制100名以上的,领导职数按照4-5名核定。四、编制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每3年核定一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殊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核编方案,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以及师资结构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学校,并到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各地要立足特殊教育实际,合理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照本标准增加的人员编制,应当在当地事业编制总量内,充分利用精简压缩、事业单位改革等回收的编制资源,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编制配备。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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