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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补充规定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备案的相关条款作出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批准成立鉴定机构的文件依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29号令)设立的鉴定机构,如成立批文遗失需由其所属建委、房管局出具证明。二、法人证明如为非独立法人机构,应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机构出具的两机构关系说明。三、人员社保1.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和聘用合同。(注册结构工程师以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信息为准,其他鉴定人员要求65岁以下)。2.非独立法人机构鉴定人员社保可由其所属法人机构出具证明。四、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当在本机构或其所属上级机构系统内注册,鉴定机构如无注册结构工程师应与相应资质等级设计院签订合作协议。五、土建类技术负责人的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包括:建筑施工(房屋建筑施工、道桥施工、隧道施工)、建筑结构设计、质量(工民建、力学专业)等结构类职称。鉴定负责人的土建类中级技术职称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类职称。六、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1.计量认证中检测能力范围的地基基础项目可为建筑物沉降观测、建筑物倾斜等。2.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中检测能力范围的钢结构项目应为钢网架构造与连接等与结构相关的项目,仅有挠度、垂直偏差等参数不能认定为具有钢结构项目。3.检查机构认可中检查能力范围的地基基础项目可通过其依据的检查标准/方法中具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予以认定。4.非独立法人机构的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证书所在单位如为所属上级机构及其系统内其他机构的,其认证认可相关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应为备案鉴定人员。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11期《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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