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海南见义勇为基金会助学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52KB

文档介绍
问由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或会领导带队上门慰问,有关慰问情况要在媒体上公开报道。第六条救助的对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居住在本省区域内的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2000元至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一)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二)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并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第七条救助的程序。(一)申报人填写困难救助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证明后,附上受表彰证书、收入证明等材料,报市县综治办或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基金会)审核。(二)市县综治办或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基金会)在接到申报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报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处。(三)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资金额度,报会领导审批。经会领导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处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第八条因见义勇为受伤人员住院终结,经保险赔付和其他救助帮困措施后,还未能结清医疗费用的,所需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虽有工作单位但无力支付的,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酌情补助。第九条责任。(一)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经查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应待遇;对违法违纪的将转送有关部门处理;(二)市县综治办或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基金会)工作人员在慰问和救助中,徇私舞弊、冒领慰问金和救助金的,经查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经海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5日起实施。海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困难救助申请表县(市、区):见义勇为人员姓名:填表时间:海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制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