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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建设与推广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253KB

文档介绍
很难得到他们的积极配合。缺乏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法规和制度在政府信息资源公开、采集、储存、发布、交换、监督等方面缺少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或者原有的法规已不适应现在的情况,造成信息共享无法可依。有些部门原有的规章制度甚至成为信息共享的“拦路虎”,实际工作中有的部门常依据其来抵制其他部门的共享要求,“…上级规定不允许”是常听到的口头禅。信息交换与共享的意识和驱动力不够现阶段,提供跨行业、跨部门的政府业务系统还较少,各部门还习惯各自为政,共享的优势还没有被很多部门所认识;同时,没有刚性的要求考核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部门间协同办公也是雷声大雨点小,实际推进的动力不够。推进政府信息共享的措施与建议设计合理的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主体在组织体制上,各级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部门作为本地区政府跨部门信息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赋予其法定职权,使其能名正言顺地开展信息共享的规划、设计、推广等工作。在国家统一标准框架下起草适合本地需要的详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范,负责对本地各部门信息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和审定,协调各部门信息的提供、交换、分类、储存与共享,负责对各部门信息建设和共享的考评与奖惩。在业务体制上,要建立政府信息数据交换共享的公共平台,采取比较现实的共享办法。除必要的实时协同办公采取直接交连外,其他的信息数据可采取非工作时间定时传输到公共平台的办法,减轻网络的压力和风险。公共平台应在信息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负责各业务部门数据的接收、分类、储存并提供给相应部门共享查询。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明确职责没有法规等制度性保障,共享的推动势必缺乏法理支持,进程不可能理想。一方面提供数据的部门有了制度空隙,可提供也可不提供,随意性较大;一方面需要共享信息的部门也没有合法的依据,协调中腰板肯定硬不起。所以要出台专门的法规,结合各部门的职能定位,明确其应向公共平台提供和可索取的信息数据的种类、格式、时限等要求,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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