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例2:第392条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共犯的界限如何界定?(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例3:绑架罪构成要件的合理解读:“重大不法诉求”的引入。3、提倡比较的公正,注重刑法解释的体系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使法律之间相互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这是公平正义的理念之体现,因为公正的核心要义往往体现于“比较的公正”。体系性原则要求将解释的结论放在法条的系统中,看其是否同其他规定相互协调,避免断章取义。如倒卖盗版光盘的行为如何处理(非法经营罪VS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再如第37条之理解与地位:是否属于独立的免刑情节?(刑法条文)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体会:体系性其实也是一种解释方法。4、理性认识并善待民意、善待舆论监督司法的专业性和审判的独立性不应成为绝对排斥民意的借口。法官如果忽视社会大众的普遍的价值预期、割裂与社会基本道德、当下普遍的公平正义观的联系,裁判的公正性就受到质疑。民意的表达如果符合大多数人的合理愿望和诉求(排除当事人方等案件利害关系人所制造的“民意”假象),就应当认真倾听和关注,这样裁判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法官应敢于接受、善于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但对于敏感案件,应选择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避免对于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其实就是良心(法官的正义之心、法律效果)与民心(社会公众认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