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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入户征求稿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43KB

文档介绍
。第二十八条自觉做到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鼓励和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持有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生育一胎后,必须采取节育措施。准许生育二胎的必须按时落实绝育手术,不允许计划外生育和私自抱养子女。第二十九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反对家庭暴力,不准打骂配偶,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第三十条不准遗弃、虐待老年人。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向被赡养人提供粮油。第三十一条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遗弃、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第八章环境维护第三十二条搞好公共卫生,不乱扔垃圾,柴草粪土按指定地点堆放。第三十三条爱护花草树木,保持村容村貌清新整洁。第三十四条自觉维护各类器材设施,一旦损坏照价赔偿。第九章强化管理第三十五条所有村民必须遵纪守法、文明处事、礼貌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50-100元罚款(从村福利待遇中扣除),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理:1、辱骂他人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的。2、传播谣言,造谣生事引起严重后果的。3、拒绝、阻碍、威胁村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4、张贴大小字报对干部和村民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的。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民约适用于村民之间发生的社会活动关系,外单位及人员在本村居住、生活、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村民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不服从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十日内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第三十八条本民约由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相反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为准。第三十九条本民约的修改、补充由党支部、村委会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条本民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项由村民会议另行讨论决定。**村党支部、村委会二0一一年九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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