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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大清包合同书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全面恢复施工,并根据甲方要求向其提交有关该不可抗力事件及其造成影响的详细报告。3、因不抗力造成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第十条:争议的解决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均受中华人名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生效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2、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甲方双方各执3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 、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 、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合同终止  1、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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