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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部出台防治校园性骚扰和性侵害法律法规的建议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61KB

文档介绍
戒和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对于在校园环境中发生的未成年人性侵害事件有着首当其冲的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对于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没有责任也需要担责;对于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为了保证教育系统的正常运作,规避相关风险,学校应该进行将防范校园性侵害的措施制度化、日常化。出台细则,责成各级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实施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防护教育和防治措施。为了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法律精神,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无论加害者是教职员工、监护人还是其他人,学校都有责任进行相关防治教育。推动校园性别平等教育建设。根据《纲要》提出的“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教育部门应该从长远战略的高度,推进儿童和青少年的性教育、性别平等教育以及人身安全教育,引导开发综合了身体知识、社会性别、人生规划和反对暴力等内容的综合课程设置,也应该在保障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保证两性教育平等的视野之内,进行校园性侵害防治机制的建设。四、与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跨部门合作与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合作,推进校园性侵害防治和预警机制建设。教育部门应该积极与其他政府部门、以及有资质、有能力的相关社会组织合作,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推进安全校园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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