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3)指导火灾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4)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民兵、预备役部队、专业森林消防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6)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7)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物资交通运输畅通。(8)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9)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10)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当森林火灾进一步发展,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时,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国家层面应急响应。5后期处置5.1火灾评估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5.2工作总结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对应急处置提出改进措施。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向省政府报送重、特大森林火灾工作总结。5.3奖励与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6综合保障6.1队伍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主体,应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森林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Ⅰ级森林火险县应当建立10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Ⅱ级森林火险县应当建立5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