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遭到威胁,而“使用麻醉方法绑架儿童”作为《刑法》规定的客观行为要件,在此时得以实现。两被告人是在陆某姐姐喝下牛奶后沉睡不醒时抱走婴儿的,这种行为就是“使用麻醉方法绑架儿童”。因此,对两被告人应以拐卖儿童罪适用加重刑。(五)推动“收买儿童即是犯罪”成为全民共识买卖儿童行为是一种双向的行为,离开收买人的收买,买卖儿童行为将不会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是应当严厉进行制止的行为。因此,最直接快速有效的方法,便是提高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刑罚。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罚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符合打击买卖儿童的需要。2015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涉及拐卖儿童的内容尤其引人关注。这个草案的亮点收买被拐卖儿童拟一律追究刑责,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采用“收买即入罪”原则,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被追究刑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拐卖儿童罪作出了调整。现行刑法将拐卖儿童和拐卖妇女行为纳入到两个条款中,分别对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作出了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条款中,有“免责”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一审稿将上述“免责”内容修改为:“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月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时也提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处罚上应当有所区别。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二审稿借鉴了上述意见,删除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免责”条款,规定“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