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不积水露矿深挖损地,含薄覆盖层的深采场、厚覆盖层的浅采场和厚覆盖层的深采场三种,适宜于复垦为林地。根据坑底地形、岩体风化程度、种植树木类型、根系发育状况,确定覆土厚度和配置模式及种植方式。当坑底地势较平坦、岩体风化严重时,易采用整体覆土,自然沉实土壤覆土厚度为30cm以上;当坑底地势起伏较大,岩体较完整,应采用客土穴植方式,减少上覆土方量,降低治理成本。土壤环境质量应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的三级标准。浅积水露天采场也可进一步深挖、筑塘坝复垦为渔业(养殖业)用地;浅积水露天采场若位于城镇附近,可复垦为人工水域和公园;积水在3m以上,复垦为渔业(含水产养殖)或人工水域和公园。渔业(含水产养殖)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露天采场用于建设用地时,应进行场地地质环境调查,查明场地内崩塌、滑坡、断层、岩溶等不良地质条件的发育程度,确定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指标。6.1.1.2取土场依据当地自然环境、取土场面积、深度和地形、表层风化程度及表土资源,合理确定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等土地复垦方向。大型取土场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可参照6.1.1.1露天采场(坑)执行。对于小型取土场,能够回填恢复的,应参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尽量利用废石、垃圾、粉煤灰等废料回填。取土场复垦为耕地,表土厚度不低于50cm,土壤环境质量应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复垦为园地,表土厚度不低于30cm,土壤环境质量应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复垦为林地、草地,表土厚度不低于30cm,土壤环境质量应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的三级标准。6.1.1.3其他参照6.1.1.1和6.1.1.2规定执行。塌陷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