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如何去区分正常的人情往来和受贿?首先,要判断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是否有明确、具体的工作制约和利益需求关系。试想,如果受贿人不在其位,或手上不掌握某些权力,不能给行贿人谋得好处,行贿人是否还会送礼?第二,要看受贿者是否明了“礼”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获刑的贪官都对对方为何要“送礼”心知肚明。第三,还要看行、受贿双方的经济往来是否超出基于一般人际关系的礼尚往来范畴,具备权钱交易特征。如果双方之间只是一般朋友关系,一方的子女结婚时,另一方居然包了数千元甚至数万元的红包,这就属变相受贿。第四,我们还要在受贿数量上要有清醒的认识。党对领导干部的要求是严格的,按条规来看,超过2000元,可以党纪政纪处理,敁高可以“双开”,超过5000元法律处理,超过30000元在发达地区一般要求判实刑。2000、5000、3⑻00可以是一次性的,可以是累计的,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赃物折合成人民币,卡、购物券、烟、酒等都可以算的。2008年我们公司发生过类似案例,也就是在节円期间每次每次上千元,最后弄了几十次,时间跨度10年,我想大家应该有深刻的印象。第五,关于退还赃物问题。如果退还了全部款物,是否就不算受贿?那就要看退钱时的动机。如果的确是及时退还,且在调查之前,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因为身边有人正在被检察机关调查,担心自己会出事,而退还所有款物,将照样被认定为受贿数额。“及吋”一般是指一个月。李源潮副主席有一段话可以说发人深省:“贪官敛财,从来都祸及子孙;廉官清白,多数能荫泽后代。……要做一个组织和群众信赖的人,做一个同事和朋友敬重的人,做一个亲属子女可以引以为荣的人,做一个回顾人生能够问心无愧的人。”党的领导干部要牢记宗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要守住道德底线、纪律底线、法律底线,在政治上做个“明白人”,在作风上做个“正派人”,在经济上做个“清白人”,做一个惜福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