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归口负责,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二)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失职等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重大群体性闹事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平安创建和维护社会稳定目标管理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晋级和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迟报、漏报、不报、督办回执不填报的,坚决予以责任追究。(四)进一步加强领导,维稳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组织协调,各部门负责对其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着力落实工作措施,谋求工作实效。五、协调会议制度(一)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协调会议制度。(二)协调会议对排查调处工作做得好的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到位的进行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三)认真研究调处急、大、难矛盾纠纷的措施,通过协调会议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调处时间,督促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六、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移送制度(一)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分级管理,归口调处。(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按照“小事不出单位、大事不出乡镇和就地化解矛盾”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的调解责任制,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一律先到基层组织(单位)进行调解。(三)调解组织经两次以上调解仍未成功,确实难以解决的,携带两次以上调解材料,将调解情况移送乡综治维稳工作中心调解。(四)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移送的纠纷,应认真审查,并召集有关部门、人员着手调处,经再三调处不成功的,移交上级调解处进行办理调解。(五)学校综治维稳领导小组按纠纷的性质责成相关部门集中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应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六)调处组织建立移送等相关程序和制度,做到手续齐备,档案资料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