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损失,如供方原因影响工程工期,需方有权终止合同。2、如需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供方有权暂(缓)停供混凝土,并每推迟一天需方按所欠货款总额的‰向供方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所欠款总额的10%,直至付清为止。供方有权终止合同。十、本合同一式陆份,供方执贰份、需方执肆份。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本工程结束并付清货款之日止。十一、其他约定事项:1、供方收到货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后三日内开具合法等额的商品混凝土购销税务发票给需方,如供方在收到货款后三日内未开具上述税务发票给需方的,需方有权拒付任何款项,且供方承担违约责任。2、供方在正常施工过程中根据需方实际需要供应,供料中断不得超过1个小时,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如:自然灾害、地震、战争)外,如因混凝土泵送设备损坏造成供应中断的,时间不能超过2个小时否则供方承担由此造成需方的损失。3、因供方原因操作不当、违规操作及泵送设备原因等造成意外事故及人身伤害或其他安全事故,全部责任由供方承担,并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4、因塞车、爆管等原因造成混凝土浪费由供应方负责清理,并从结算中如实扣除混凝土方量。5、因供方的原因致使混凝土出厂时间超过混凝土初凝时间、超过供货间隔时间和超过混凝土施工规范规定的时间而造成的混凝土浪费,所造成的全部责任由供方承担。十二、供方供应能力满足需方要求的情况下,需方不得要求其他混凝土搅拌站供货或采取现场搅拌混凝土。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其它约定事项:(以下空白)供方需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单位地址:单位地址:秀厢大道东段十七号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