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报告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档案,落实责任,制定监控整改措施,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8.5奖惩与责任追究8.5.1奖励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抢险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以奖励:(1)出色完成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防止事故或在事故应急抢险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后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8.5.2责任追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2)?不及时报告事故,延误处置时机的;(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失职、渎职或临阵脱逃的;(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5)?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8.6监督检查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对《**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8.7沟通与协作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应积极建立与其他县、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县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活动,开展与其他县、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8.8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