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负总责,安排专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管理。2、应安排专人负责配合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提供进入本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信息,共同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3、确保进入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已取得市环境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放标志。4、购买油品要向施工单位报送进货单位的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及进货数量,并安排专人负责用油和储存登记管理,有相应的出入库记录。5、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6、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7、接受施工单位对所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进行检查。九、处罚制度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施工单位主管人员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1、拒绝接受排气污染监督检查的,对使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未备案登记或使用与备案不符的,对使用人(单位)处每台次1万元以下罚款;3、不按排放标志管理规定作业或在禁止区内作业的,对其使用人(单位)处每台次5000元以下罚款;4、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破坏、伪造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监管设备的,对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处每台次5000元以下罚款;5、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毁坏破坏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5000元罚款。6、拒绝向施工单位提供油品进货凭证和供油单位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的,对使用人(单位)处2000罚款;7、使用排放超标、无排放标志、不合格油品的,对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场; 8、被市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处罚的,施工单位可对其进行双倍处罚。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