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委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4.2.5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当事先与建设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项目前,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4.2.6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並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手续。4.2.7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从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伪造、买卖或者出借、租借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从事超出资质等级、从业范围爆破作业;——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为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承接同一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扣押爆破从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从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4.2.8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职责4.2.8.1管理本单位的爆破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4.2.8.2负责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发放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监督並承担安全责任。4.2.8.3按工程要求组织设计与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结合工程特点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操作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並监督执行。4.2.8.4针对工程具体条件辨识及评价危险源,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並在组织上、器材上予以保证。4.2.8.5接受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4.2.8.6处理有关的爆破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