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对)Р 73、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也要符合此规定。(错)Р 74、伪造、涂改种子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Р75、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对)Р76、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必须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错)Р 77、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错)Р 78、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对)Р 79、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对)Р 80、生鲜乳运输车辆可以运输饮用水。(对)Р81、农药标签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对)Р82、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Р83、肥料产品中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对)Р8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的图案、符号、文字。(对)Р85、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