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适当储备包括灾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等在内的救灾应急物资。各乡镇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 4.2.3县、乡(镇)水利部门负责储备抗洪、排涝所需设备和物资。 4.2.4经贸、供销和粮食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2.5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所急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3通讯和信息准备加强全县灾害信息管理和覆盖县、乡两级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管理,确保24小时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救灾装备准备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卫星电话、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和GPS等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4.5.1加快各级民政部门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4.5.2与当地驻军建立救灾协调机制,成立由当地驻军和消防等参加的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以及由专业医护人员组成的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 4.5.3组建专家组,建立专家会商评估机制。专家组成员包括民政、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4.6预案及演练乡镇人民政府、重要厂矿企业应根据实际和易灾状况,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并报县民政局备案;有关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救灾应急工作预案,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灾害多发乡镇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7社会动员准备 4.7.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 4.7.2发挥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作用,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4.8宣传和培训 4.8.1广泛宣传灾害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和自救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