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将洗衣机及附属设备用于转让、出售、交换、记账、质押、偿还债务等。Р9.乙方不得允许其他同类产品或替代品进入乙方区域内经营,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双方共同确定的洗衣机及硬件设备的铺放位置。如乙方擅自允许其他同类产品或替代产品进入乙方区域内经营,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改双方确定的洗衣机及硬件设备的铺设位置,需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预期收益损失、客户开发成本损失、重新布设产品的运输、安装等费用损失等等)。Р10.如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限内单方面提出终止合作或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应尽义务(不可抗拒因素、国家政策变化除外),需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取得的预期收益损失、客户开发成本损失、设备安装、拆除、运输等费用损失等)。Р11.若设备使用频率每天单台少于1次(不含1次),甲方有权收回设备。Р12.使用设备过程中所产生在水费、电费由使用者承担。Р四、保密约定Р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各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项目经营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信息公开,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前述保密信息经合法程序进入公众领域时止。Р其他事项Р1.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Р2.本协议未尽事宜,合作各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3.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Р Р甲方:厦门市思帆实业有限公司乙方:Р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海风路105号地址:Р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Р电话:0592-6219732 电话:Р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