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指导。Р6.3 验收内容Р6.3.1 措施项目应根据《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要求验收的措施项目,在4.3.1所列治理措施项目范围内,逐项进行验收。Р6.3.2 验收重点内容包括:Рa)各项治理措施的综合配置是否合理,是否按照规划实施。Рb)各项治理措施的质量和数量。验收质量要求参见附录A,质量测定方法参见附录B,数量统计要求参见附录C。Рd)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基础效益(保水、保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Р6.3.3 全部竣工验收内容应以《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为依据,申请竣工验收的内容应与规划一致,验收成果应与申请竣工验收的内容一致。实施过程中对规划有修改的,应说明理由。Р6.4 验收程序Р6.4.1 项目提出部门对项目主管单位上报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竣工总结》的文字报告、附表、附图、附件等进行全面审查。Р6.4.2 对规划期内实施的各项治理措施应选有代表性的若干处,参照附录D中表D.1规定的抽样比例,对照综合治理竣工验收图,逐项进行抽样复查,验证项目主管单位自查初验情况的可靠程度。Р6.4.3 对治沟重点工程,应逐座进行专项验收。Р6.4.4 应结合抽样复查,到现场重点检查造林、种草的成活率与保存率,各类工程措施汛期经受暴雨考验的情况。Р6.4.5 对各项措施的各类效益,应根据《效益分析报告》采取现场观察与室内核算相结合的办法,审查其效益分析的基础资料是否可靠、计算方法是否合理、计算结果是否符合实际。Р6.4.6 在上述验收工作基础上,对规划期内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成果,按本标准6.6的要求,作出全面评价,评定其等级,由项目提出部门向项目主管单位发给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竣工验收合格证书》。Р6.4.7 竣工验收时应确定验收后的经营管理单位及其负责人,并明确以下要求:Рa)管理保护已有治理成果,及时维修养护,充分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