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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文化创意产业投资管理委员会的申请[1].doc033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促进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Р第十六条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Р第四章经费来源Р第十七条本会开展工作及活动的经费主要来源有:Р1、本会开展业务的合法收入和社会资助;Р2、成员单位或个人会员自愿提供的赞助;Р3、上级单位及其业务执行机构的拨款;Р4、成员单位及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专项管理)。Р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Р 第十八条本促进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Р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Р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Р (四)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Р 第十九条本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Р 第二十条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Р 本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Р 第二十一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Р (一)资助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发展; Р (二)资助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法人组织; Р (三)按捐赠者意愿、遗愿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内使用; Р (四)本会工作人员善后安置。Р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Р 第六章附则Р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2011年11月2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Р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Р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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