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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采购合同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Р8.6 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Р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Р 9.1 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万分之三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费用。Р 9.2 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Р第十条不可抗力Р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关机关的证明文件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Р第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Р本合同所涉及的苗木在交付验收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由甲方与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本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Р第十二条补充条款Р供货方提供的发票必须与合同盖章名称一致,否则不予于付款。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法律仲裁。Р本合同供货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Р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Р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Р供货方(盖章): 购货方(盖章):Р负责人: 授权人:Р电话: 电话:Р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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